为进一步完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我局联合市文明办、机关工委、监察局、财政局、住建委、节能办、两型办等7个单位,出台了《临沂市“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考核对象为各县区及市直各公共机构,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办法,对各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到2015年,以2010年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为基数,人均能耗下降15%,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2%。考核标准:自2011年开始,人均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要分别逐年降低且较上年的降幅不低于3.2%、2.6%。每两年组织一次集中考核,非集中考核年度组织抽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并进行排序公示及书面反馈。
《办法》要求,公共机构节能考核结果纳入临沂市节能目标考核体系和临沂市文明单位考核体系。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考核结果作为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优先安排节能改造项目等。同时规定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况,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