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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直部门公务用车社会化租赁企业备案入库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04-30  访问量:

为持续规范市直部门公务用车社会化租赁管理,优化公务出行保障服务,本着自愿申请、规范准入、自主选择、动态管理的原则,现面向社会公开开展公务用车租赁企业备案入库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方式

本次公务用车租赁企业纳入名录实行备案制管理,不属于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磋商等采购范畴,不产生强制性合作关系。凡符合本通告规定条件、有意承接市直部门公务用车租赁业务的企业,均可按要求提交备案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纳入市直部门公务用车租赁企业备案名录。 各用车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在备案入库企业名录内自主择优选择租赁服务,另行签订服务合同。

二、申报基本条件

入围企业须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具备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相应资质,车辆权属为本单位所有。按小型客车(9座及以下)、中大型营运客车(10座及以上)、新能源汽车三类进行备案。租赁费用报价承诺低于市场基准价10个百分点及以上(折扣率≤90%),且满足相关分类条件。

三、备案申报安排

首批集中申报时间为5月7日,符合条件的租赁企业填写备案申请表,按车辆类型提交相关材料,联系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后续租赁企业和车辆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可随时联系提交材料申请备案。

申报基本条件和需提交材料具体明细,可联系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联系电话:15165581309、18669555007)。

四、审核及名录管理

1、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会同有关部门调取企业相关信息,必要时或进行实地核查。审核通过的企业,纳入备案名录。

2、备案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不定期对入围企业资质、报价和履约等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提交材料虚假、未按标准结算费用、后续服务中违反报价承诺擅自加价等问题,立即移出备案名录。 

3、备案入库仅作为参与公务用车租赁服务的准入依据,不作为合作签约、服务保底的承诺。

五、其他事项

1、本次备案全程免费,不收取任何报名、审核、入库费用。

2、申请企业须对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严禁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3、本通告未尽事宜,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临沂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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